著作权-版权-邻接权-继承权等
媒体:原创 作者:张天戈
专业号:张天戈
2011/9/5 18:22:28
著作权-版权-邻接权-继承全等
著作权与版权2007年04月12日 星期四 17:34一、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著作权法是随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所以早期法律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出版商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政府颁发的保护翻印权(copy right)的特许令。后来,罗马教皇、法国、英国都先后为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随着印刷技术的普及,出版商的印刷出版特权在政府的法令下盛极一时,而作者的权利完全处于被漠视的境地。
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对出版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是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人。他揭露出版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出版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一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要求保护作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认为作者创作作品要花费时间和劳动,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与此同时,出版商也感到特许的弊害,要求通过一部长期有效的成文法以保护他们的翻印专有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的推动下,1709,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这部法律从主要保护出版商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是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飞跃。《安娜法》的立足点是在维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保护的重点仍然是翻印权(copy right),只是首肯作者也享有翻印权(copy right)。《安娜法》对英美法系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这些都反映在随后颁布的法律中,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强调作者个人的权利,这部法律提出,版权法所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从理论上把作者的精神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这部法律后来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样板。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制度都沿用了法国的“著作人的权利”(即著作权)概念。
二、“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的起源
印刷术先在我国出现,尽管我国宋朝就出现了通过单行命令禁止他人翻印印刷物的记载,但是现代的著作权制度却不在我国产生。“著作权”和“版权”对我国都是外来词,这两个词都是来自日本。“著作权”一词日语译自大陆法系的法、德语,其含义是“著作人的权利”,而“版权”一词译自英语国家英美法系的copy right,本义是“翻印权”,日语译为“版权”。
“著作权”和“版权”分别体现了两种立法思想,应该是先有“版权”主要保护翻印权(copy right),“著作权”是后来出现的,立法的重点转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从立法思想上看“著作权”要先进于“版权”,从立法的趋势来看,世界上都趋同于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
在日本,自1899年《著作权法》颁布起,“著作权”一词被确认为法律用语,而“版权”则被摈弃不用。我国在国民党国民政府时代,就已经将“著作权”确认为正式的法律用语,但是在民间这两个词却一直在混用,至今我们还经常看到“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等使用“版权”一词的套话。我国1979年开始着手研究恢复建立著作权制度,当时在学术界还爆发了“版权”、“著作权”两词孰优孰劣的纷争。
三、从“版权”到“著作权”反映著作权立法的转变
从最早时政府对出版商颁发出版特许令,以维护出版商们的copy right,而漠视作者个人的权利,到英国颁布的《安娜法》,开始侧重保护作者的copy right,再到后来法国颁布的《作者权法》更加注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并将保护的作者权利延及到精神权利。英国的《安娜法》与法国的《作者权法》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两部法律由此也产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差异。
“版权”到“著作权”的起源有所不同,分别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各国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其立法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
四、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我国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 1990年9月7日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民法通则》在“著作权”后面作为同义词用括号将“版权”括了进去,老的《著作权法》明确在法条中告诉大家“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还怕大家有误解,所以在2001年修订时直接明确规定“著作权”即“版权”。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著作权”一词的有1985年4月10日颁布的《继承法》,其后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1997年颁布的《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全部用的“著作权”,可见在我国立法上基本上采用“著作权”概念,而不是使用“版权”。
现在不用再讨论“著作权”和“版权”用语的优劣,也不用讨论这两个词的区别,我国法律已经确认使用“著作权”作为法律用语,但是考虑民间习惯,又在法律条文中一再特意提到“著作权即版权”显得有几分无奈。这样的规定仍然没有制止“著作权”和“版权”的混乱,反而造成两词并用的局面,由此引起民间的误解。
在大家明白了“著作权”和“版权”的意义后,在此也呼吁大家尽量规范使用“著作权”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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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乐安律师
[学弟] 在法学理论界,版权和著作权其实是同一回事,没有什么不同,这在知识产权法的教材里都有提到。
回答:2006-05-18 15:43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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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
[先知] 著作權、版權、出版權與製版權
【問題】
常聽人提及「著作權」、「版權」、「出版權」、「製版權」這幾個名詞或概念,到底這些名詞指稱什麼內容?它們有什麼不同或相同?訂約時應注意什麼?
【解說】
一、版權與著作權
常聽到出版界的朋友、作家提到「版權」這個名詞,大部分書籍的「版權 頁」也經常記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連錄影帶也分「版權帶」與「非版權帶」…,在這些場合,出版界朋友、作家所稱的「版權」,實際上大都指「著作權」而言。
二、 出版權與著作權
著作權人享有的「重製權」、「改編劇本權」、「出租權」、「翻譯權」等種種權能。其中的「重製權」,在書藉方面,換句俗話就是「出版權」(有人認為,重製權再加頒佈權,才成為出版權),因此,「出版權」是「著作權」中的權能之一,由此說明,已可知「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區別,要緊的是,著作權人欲讓與其權利時,如果只讓與或授權「著作權」中的一種權能即「出版權」時,所要的價錢是一種,反之,如欲讓與整個「著作權」時,可不要忘了宜要求另一個更高的價錢。
另外,關於「出版權」與「版權」之區別,如果,依前所述,通常將「版權」一詞指稱「著作權」,則「版權」與「出版權」是不同的,就如同「著作權」與「出版權」不同一樣;反之,如據筆者所知,也有一部分人不大區別「著作權」與「出版權」,他口中所說的「版權」也可能是指「出版權」,那麼,就內容而言,「版權」與「出版權」可能沒有什麼不同。要緊的是,和別人訂契約時,最好雙方解釋、訂清楚一點,免以詞害義,糾纏不清。
三、製版權
例如,在「照相製版」過程中,照相前完稿的「版面」,就是「製版權」。81年舊著作權法第79條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排印或就美術著作原件影印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排印或影印之版面享有製版權十年。87年新著作權法將79條刪除第1項「中華民國人之」等文字,使「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不論其著作人為中華民國人或外國人,均得為製版權之客體,以配合TRIPS所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又文字著述之製版不以「排印」為限,新著作權法將之修改為「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因此,欲印無著作權之書籍,應另行打字或另行排不同之版面,以免貪便宜,侵害他人)的「製版權」,而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95條)。
由此已知,製版權與著作權、出版權的不同。
四、著作權與著作財產權
依81年修正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之內容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各自又有數個具體的權能。講「著作權」通常多指「著作財產權」,但有時又含指二者,因此,必須按不同場合,精密地注意,究竟講的人是指什麼意思。
回答:2006-05-18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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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的蓝
[紫微星] 版权是出版人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是著作人,也就是俗说的作者享有的权利.
比如你写了一本书,和一个出版社签约出版,如果其它出版社不经过签约出版社同意出版,侵犯的就是该出版社的版权,即所谓盗版.而你签约的出版社不经你同意,将你书中的某些内容随意改变,即侵犯了你的著作权.
回答:2006-05-18 13:49
修改:2006-05-18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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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雾水
[学弟] 在我国,著作权就是版权。
回答:2006-05-1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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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过添情
[新手] 著作权,在我国也有学者习惯称之为版权。
在历史上,版权称谓要早于著作权,清末立法中,著作权取代了版权。
这是为了:
(1)区别出版者,避免主体混淆。
(2)著作权权利对象能涵盖所有文学艺术作品。
在英文表示上,“copyright”(英美法系)传统上译为版权,原意复制,在现在看来是不太合适的了。
版权,也要区分于出版者的权利,后者是著作权的邻接权。
回答:2006-05-1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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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法律如此规定表明著作权即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就是指通常意义上普通民众所理解的“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亦可表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定义为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特定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总称。
一般而言,普通民众并不是很清楚“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词汇的真正含义及区别。实际上,“著作权”和“版权”都是舶来词,但两者的起源有所不同。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最初的著作权更接近于“版权”的原始意思,保护的是印刷专有权即“翻印权”, 是当时占据统治地位的贵族阶层为保护印刷出版商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封建特许权,极为强调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权利长期受到漠视。随着要求保护作者的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该法从保护印刷者利益转向为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法国在1793年颁布了《作者权法》,以“作者权”的称谓取代了传统的“版权”词汇,着重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此后,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中均沿用了法国著作权制度的“作者权”概念。与我国邻近的日本的著作权法也直接从德国法中加以引用,“著作权”的日文含义为“著作人的权利”,与法国所创设的“作者权”相等同。而我国的“著作权”则来源于日本,“著作权”和“版权”两个概念的理解在我国学术界也产生过分争,至今相关著作仍有称“著作权”,也有称“版权”的。
由前可知,“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等词语虽然在表述方式上存在区别,但是其实质意义具有世界范围内的统一性。著作权、作者权、版权的演进、发展,反映了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也充分说明了在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等方面已经出现相当程度的整合与趋同。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两大法系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词语、涵义、立法目的将逐步趋向于统一。
(尧春华 于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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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这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具有如下特点:(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邻接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加工,而对其创造、加工后的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表演者的表演者权。(2)权利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未经传播者许可,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播者创造、加工后的劳动成果。
由于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如出版者、表演者等,他们并不直接创作作品,因此,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的。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第二,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第三,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但邻接权与著作权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才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2006-06-15 21:26:07选出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供人们欣赏、学习和阅读的作品,如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商标权保护的是用于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和不同商品的商品和服务标记,比如“海尔”、“联想”、“索尼”等商标。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例如:甲先写了一部反映大学生生活的小说,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乙也可以同样写出一部反映大学生生活的小说,只要乙是自己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甲的,同样可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商标法不会保护在同一种或同一类商品上的两个相同的商标,例如:甲在电视机上注册了“长虹”商标,乙再在电视机上用“长虹”商标就构成侵权。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商标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经济上的权利。商标权仅包括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比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如果是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单位的作品则为发表后5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律为l0年,从商标核准登记起计算,期满后可通过一定手续延伸保护期。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独特的外观设计等。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优缺点之总结
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
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
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
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
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
后五十年。
著作权保护的缺点:
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
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
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
参考资料:http://www.xiaoi.com/browseDetail.do?qid=1143405
2006-06-09 20:43:47 - 检举
著作權與專利權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性質與保護對象略有不同。著作權是保護著作的客觀表達形式,專利權則保護是某種類著作內容之中,具有產業利用上之可能的創新技術。也就是說,著作權保護整個著作不得被完整重製,但是如果方法近似、功能相近的【模仿】,則著作權法無法保護。
專利權則能進一步保護創新技術不被【模仿】,而使專利權人能獨佔該技術。另外,專利權需要申請,而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完成之後便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份著作產生一般包含兩方面:
1.著作物的客觀表達形式
2.人類精神、思想觀念、科學原理、技術描述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第一部份
至於第二部份:
關於科學原理、技術描述的方面,只要具備產業上之可利用性,符合專利法中的創新性、進步性以及新穎性,這一項技術便可以申請專利。
舉個例子~(假設這項技術由我獨創)
例如我以【智慧型連動式防鎖死煞車系統】作為我的論文研究題材,那麼我必然會將詳細的機械原理、運作方式、實驗結果等等寫入論文中。當論文完成之後,當然直接享有著作權。可是論文中,我所獨創的技術並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讀過我的論文的人,都可以自己根據論文的敘述去使用該項技術。為了保護我的獨創結晶,就可以申請專利以保護我所創造的技術。
換言之,論文本身並不能申請專利,而是論文內容之中所描述的具有獨創性的技術可以申請專利。
什么是著作权和专利权?
(本文为博闻网版权所有,转载必须注明出处。)
在每本书和其他形式的出版物上你都可以看到著作权日期,很多产品的包装上都有专利标志。当发生对某一作品或产品的所有权纠纷时,您也会听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说法。在美国,政府设立著作权和专利保护是为了确保每个人可以从他们的原创作品中获得收益。当然,经济收益并不是著作权或专利的唯一目的:设立著作权和专利保护,只是为了保证创作者法律上的控制权,确保创作者拥有其作品在何时、何地、怎样发表或使用的权利。版权保护范围相当广泛,大多数创造性作品都受著作权保护;但也是相当模糊的,充满主观阐释和法律细节。
著作权是美国政府对创造性作品提供的最广泛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抄袭、复制或出版其著作权作品。根据美国著作权法,所有在1978年1月 1日之后创造的有形形式的“原创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 70年。如果是公司拥有著作权,则保护期限可能是95-120年,具体取决于该作品是否已经发表。有很多种创造性作品符合这个“原创作品”的标准,但是美国著作权局把符合著作权标准的作品分为八个主要类别:
文字作品
摄影、绘画和雕塑作品
音乐作品
录音作品
戏剧作品
哑剧和舞蹈作品
电影和其他音像作品
建筑作品
只有有形形式的作品才能取得著作权。例如,舞蹈作品,只有在以书面形式记载舞蹈动作的条件下才能受著作权保护。基本名称、标题、短句和公共信息列表(电话名录,周期表等等)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有思想的特定表现形式才可以取得著作权。
而且最棒的是,著作权是自动获得的。如果您创作了一项原创作品,您只需把它付诸有形形式,除此之外无需做任何事情,这项作品就立即获得著作权。然而,您也可以通过一些额外的步骤使著作权保护更“有力”。首先,在您的作品上标上著作权声明。著作权声明包含以下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Copyright”(著作权所有)字样、简写“Copr.”或者“©”符号
首次发表的年份
著作权持有者名称
举个例子,比如“©How Stuff Works, 2000”。
您也可以在著作权局花一点小小的费用注册您的著作权,这证明您在何时创作了一项原创作品,可让您在著作权纠纷中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关于注册表格和注册信息,请查看美国著作权局网站的这个页面。
专利和著作权有一些区别,但是您可以把专利看作发明创造的著作权(发明创造的范围请参见此页)。专利的真正作用是:赋予专利持有人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其发明的权利。与著作权不同,专利保护发明的创意或设计,而不是保护发明本身的有形形式。因此,申请专利远比获得著作权复杂得多。想要为您的发明创造(不管它是一项产品还是某种流程)申请专利,您必须阐明您的发明创造是一项新颖独创的作品——它的独创性必须可以明确的把它和已有发明创造区别开来,它的创新程度必须使该发明对于其他人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产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之后,该项发明创造就是公共财产了。
在美国,如果您有兴趣申请发明专利,首先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数据库中检索是否有相似的发明创造(专利局有专门的部门提供这项服务)。如果您的发明没有先在专利或者没有正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您就可以开始准备申请材料。专利申请过程相当复杂,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最好请一名专利律师。关于取得专利的更多信息,请查看此页。
下面是一些相关链接:
著作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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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 来源: 阅读: 15
继承,是一个社会的财富可以积累的原因。继承制度,使得财富可以藏富于民,私产可以传承,私权得已张扬。继承又是一个私权对接的缝隙,可否实现无缝对接不但考验着一个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更是各种民事权利制度的一个试验田。之所以本文要挑出著作权作为一个考察的对象,不妨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条是关于遗产的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第六项的规定与其他几项的规定的不同之处。第六项多了一个“财产权利”。往往在不同之处,我们能发现更加本质的东西。
在分析之前要明晰定义,以实现读者和作者在一个层面上理解问题。我们要分析的第一个定义是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这样的定义还不足以让我们认识遗产的本质。我们提取这句话的主干就是“遗产是财产”。财产又是什么呢?财产在民法上就是财产权。当我们在说“这套房子是刘翔的”时,法律的解读就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刘翔”。也就是说,刘翔取得的不是这套房子,而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虽然在《继承法》第三条列了遗产的范围中除了第六项外,其他的都是直接写得财产权的客体,但是这里的遗产范围应该是可以存在于这些财产权客体之上的各种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合同利益等各种权益。但是,在第六项为什么写成了“财产权利”,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专利权不做分析)。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被认为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两内容组成(在《专利法》中也有专利完成人有署名的权利)。著作人身权认为性质上属于人身权而不是财产权。人身权依附于人的生命的存续,当一个人的生命完结之时,人身权自然也就没有了。《继承法》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人身权哪里去了?消失了吗?没有。证据是如果有人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依然属于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在《著作权法》中人身权依然固执的存在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矛盾的规定。只要人身权存在,权利就不能整体转移。所以,《继承法》中只好规定了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中财产权部分转移的规定。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著作权在继承时有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继承的特殊之处。
1、同样是绝对权,不动产物权的继承需要变更登记,著作权继承不能变更登记,而且也没有交付。因为继承人不是著作权人,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不动产物权变动要登记的原因是不动产变动设计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作为不动产人们不能拿在手上表明自己的所有权身份,只能把权利证书拿到手上来表明自己的权利。所以,发生变动时需要在权利证书作必要的变更。而作品更易于被不特定的人接触和修改,确定权利的归属也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著作权在产生时不用登记不代表变动时不需要登记。
2、在继承完毕之后,物权的所有权人是继承人。而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成为了两个人,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的所有权人,即作者;一个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人,即继承人。也就是在一个著作权上出现了两个权利人,而且还有一个是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资格的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比较滑稽的地方。
3、在其他的财产继承之后,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做必要的处理。比如,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变动,比如,改变房子的布局,重新进行装修;将机器中的发动机取出,安装到其他的机器上等。但是,继承人却不能任意修改继承的作品。比如,继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个段落删除,也不能将几篇文章重新组合。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
综上,著作权的继承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继承,原因一则在于著作权的本质不同于其他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的我国著作权制度安排使得著作权有更多的特殊性,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凸显了出来。
著作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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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 来源: 阅读: 16
继承,是一个社会的财富可以积累的原因。继承制度,使得财富可以藏富于民,私产可以传承,私权得已张扬。继承又是一个私权对接的缝隙,可否实现无缝对接不但考验着一个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更是各种民事权利制度的一个试验田。之所以本文要挑出著作权作为一个考察的对象,不妨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条是关于遗产的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第六项的规定与其他几项的规定的不同之处。第六项多了一个“财产权利”。往往在不同之处,我们能发现更加本质的东西。
在分析之前要明晰定义,以实现读者和作者在一个层面上理解问题。我们要分析的第一个定义是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这样的定义还不足以让我们认识遗产的本质。我们提取这句话的主干就是“遗产是财产”。财产又是什么呢?财产在民法上就是财产权。当我们在说“这套房子是刘翔的”时,法律的解读就是“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是刘翔”。也就是说,刘翔取得的不是这套房子,而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虽然在《继承法》第三条列了遗产的范围中除了第六项外,其他的都是直接写得财产权的客体,但是这里的遗产范围应该是可以存在于这些财产权客体之上的各种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合同利益等各种权益。但是,在第六项为什么写成了“财产权利”,是因为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有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规定(专利权不做分析)。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被认为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等两内容组成(在《专利法》中也有专利完成人有署名的权利)。著作人身权认为性质上属于人身权而不是财产权。人身权依附于人的生命的存续,当一个人的生命完结之时,人身权自然也就没有了。《继承法》只是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人身权哪里去了?消失了吗?没有。证据是如果有人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依然属于违法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在《著作权法》中人身权依然固执的存在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矛盾的规定。只要人身权存在,权利就不能整体转移。所以,《继承法》中只好规定了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中财产权部分转移的规定。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著作权在继承时有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继承的特殊之处。
1、同样是绝对权,不动产物权的继承需要变更登记,著作权继承不能变更登记,而且也没有交付。因为继承人不是著作权人,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不动产物权变动要登记的原因是不动产变动设计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作为不动产人们不能拿在手上表明自己的所有权身份,只能把权利证书拿到手上来表明自己的权利。所以,发生变动时需要在权利证书作必要的变更。而作品更易于被不特定的人接触和修改,确定权利的归属也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著作权在产生时不用登记不代表变动时不需要登记。
2、在继承完毕之后,物权的所有权人是继承人。而著作权的所有权人成为了两个人,一个是著作人身权的所有权人,即作者;一个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人,即继承人。也就是在一个著作权上出现了两个权利人,而且还有一个是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资格的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比较滑稽的地方。
3、在其他的财产继承之后,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做必要的处理。比如,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变动,比如,改变房子的布局,重新进行装修;将机器中的发动机取出,安装到其他的机器上等。但是,继承人却不能任意修改继承的作品。比如,继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个段落删除,也不能将几篇文章重新组合。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财产权。
综上,著作权的继承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继承,原因一则在于著作权的本质不同于其他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的我国著作权制度安排使得著作权有更多的特殊性,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凸显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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