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赞大师谈气功(校对)
媒体:原创 作者:张天戈
专业号:张天戈
2011/4/12 12:45:57
巨赞大师谈气功(校对)
摘自回忆录《我的故事》
按:为了搞请气功与佛教、道教的关系,於五十年代我们气功研究室就与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大师、道教协会会长陈樱宁道长建立了联系。经常向他们学习、咨询有关佛、道知识,其目的有两个:其一,佛道两家有没有气功,怎样划分?其二,医疗气功与佛道两家有何关系,区别在那,医疗应用该注意什么。十年动乱之后,我又调回气功疗养院气功研究室,在气功宣传导向方面我察觉到有些问题,而我们也搞不清楚。为此,在1984年、1985年、1986年,我们分别拜访了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大师、道教协会的王沐、李养正二位先生。下面这篇短文,就是为纪念巨赞大师圆寂五周年而写的。
巨赞大师是原佛教协会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他不仅对佛学造诣较深而且精通中医理论,对医学气功事业的发展极为关心。在五十年代就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视察过北戴河气功疗养院。八十年代初,在佛学研究部部长魏承彦同志的安排下,我们两次有幸与巨赞法师长谈,聆听了法师对气功的见解与教诲。
其中,有两个学术问题有必要写出来,供大家思考。其一,佛家是否有气功。当我们提到这个问题时,巨赞大师侃侃而谈。他认为佛教里是没有气功的,也没有气功这个词。但是,佛学里讲修持,坐禅、卧禅等。可以这样说,佛家的修持法有的有医疗保健效果很好,有的则有开智增慧之功能。正因为如此,有的误以为佛家的修持法就是气功或叫气功疗法,这是不对的。因为中医的气功保健、气功医疗是以防病为目的,而佛家的修持不是为防病治病为目的,是为了修性的。他认为这一点很重要,而这两者的目的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当提到有一本《佛教气功》小册子的出版问题时,巨赞大师又说:这个小册子不是佛教协会编的,从佛学和气功学上讲这是不允许的,在学术上是个错误,这就像气功学里没有佛教一样。但可以这样提:佛教里有些修持方法类似气功,可以继承挖掘,用来为人民健康服务。如果误将佛教的修持法都作为医疗气功加以宣传,势必引起佛学与气功学的认识上的混乱,对两者都是不利的。
其二,佛教的入静与医疗气功的入静层次。巨赞大师在谈到气功入静层次问题时,他认为:佛教修持叫入定或参禅,与气功的入静有所不同。儒家和道家也叫入静,与佛家的禅定也不尽相同。佛教的入静叫入定。又分为初禅、二禅、三禅和四禅几个层次,比较复杂,而气功的入静虽然也有层次,但比禅定简单的多,一般练功入静只相当于禅定的初禅,当然,两者的入静都有医疗保健作用。
在谈到练气功要排除杂念,但有默念字句、意守丹田、调整呼吸等问题时,大师认为与佛家禅定的要求也不一样。他指出,气功入静的全过程我不清楚,但禅修中的禅定中,初级和中级功夫都有思维活动存在的,但到了高级阶段是没有思维活动的。既没有任何意念(意守)的存在,也就是无思无虑,无形无相,无我无他。当时我对此不完全理解,请他举例说明,距赞大师说:佛家的高级入静是清醒状态,但无思维活动。脑中好像一面挂起来的干净的镜子,如“明镜高悬”,摒弃杂念,一念不存。在练功中脑对外界刺激,如同鸟一样从镜面飞掠而过,鸟来影显,鸟飞影空,在镜面上不留任何痕迹。这就是佛教的高级入禅,达到了四大皆空境地。而医疗气功并不要求达到这种高境地,只要达到医疗保健的目的就够了。当然医家的养生,道家的炼丹则又是另一回事了。
近几年的科学实验也证实练功入静后的生理指标变化。在当前气功界混乱的状态中,首先是正本清源,从学术上搞情什么是气功。回忆巨赞大师五年前的谈话,对今后整顿气功界的学风是有益的。搞宗教气功显然不当,而搞气功宗教更是值得警惕,防止把气功引入歧途。
此文摘要发表在1990年4月号浙江《气功杂志》
我的这篇短文发表后,杭州有位叫庞祝如的医生也在《气功》杂志发表文章争鸣,不同意我的观点。我到杭州想拜访这位同志,但是他已去世,是一位红十字医院的放射科医生,气功爱好者。我不能同死人争鸣了。后来的几年中,气功的发展越来越偏离轨道,整个气功界(包括学术界)宗教色彩越来越浓,定义混乱,概念不清,良莠不齐,真假难辨,骗子居多,素质低劣……,乌烟瘴气,处于走火入魔状态。为什么到了“围攻中南海”、“天安门闹事”才管理呢?令人不得其解。
为了提醒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注意,我又写了《中国气功发展必须走规范化科学化道路》,其中提到当前气功界的十个问题发表在《健康报》、《中国气功》、《上海中外气功研讨会论文集》、《保定气功》,日本国气功科学研究所《气功信息》(日文版)上。所提十个问题如下:
一、气功名词术语的规范化;
二、气功医疗诊断、疗效判断标准要规范化;
三、建立气功专科的医护常规,统一气功病历格式;
四、气功医疗必须走中西医结合道路;
五、气功医疗、教学必须规范化;
六、对气功报刊、出版物必须归口管理;
七、对社会上自封的“气功师”、“气功大师”、“气功医师”、“国际气功大师”???五花八门的头衔,进行清查;
八、建立国家气功管理机构,如管理局、司、处;
九、建立气功师功夫(功能态)检测中心。
十、对市场上出现的所谓气功测试仪、气功治疗仪、气功外气发放仪等有关部门要进行协同管理。
[此文曾在健康报、中国气功、上海中外气功研讨会学术论文集、保定气功、国际气功报等发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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